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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保险代理人失信行为认定指引要来了!组织参与“退保黑产”绝不姑息!

黄蕾 上海证券报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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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恶意代理全额退保黑色产业链”(下称“退保黑产”)的身影在寿险、保证险、航延险等业务领域屡屡闪现。在保险业举全行业之力打击退保黑产过程中,有一些在职或离职保险代理人涉嫌组织或参与“代理退保”不法活动的现象浮出水面。


上海证券报昨日获悉,为坚决抵制“退保黑产”和深入解决“销售误导”等行业痼疾,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以便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编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下称《指引》),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


征求意见稿基本涵盖了保险代理人执业过程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并对部分存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删减与完善,同时因近两年“全额代理退保”等保险黑产频发,特别增设了“代理退保”类别。


对于组织参与“退保黑产”的代理人,绝不姑息!


哪些行为属于执业失信行为


近年来,保险代理人规模快速增长,客观上加大了管理的复杂性与困难性,各种新型执业失信行为不断出现,为行业发展的健康和稳定带来了挑战。为了建立健全代理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体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起《指引》的编制工作。


最受业内人士关注的是,如何定义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失信行为的定义和分级标准有哪些?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执业失信行为,是指保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


执业失信行为的分类,则根据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对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带来损失,或对行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而定。主要包括六大类:


1、越权行为类。保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包括未经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和客户授权以及在授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行为。


2、不当销售类。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并造成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受损等行为。


3、不当人员招募类。保险代理人在进行人员招募及行业流动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输出、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4、不当经营活动类。保险代理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恶意作假、套取利益等行为。


5、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


6、其他类。包括在执业过程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保险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违反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或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受到处罚,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作为执业失信行为进行报送的行为。


特别增设“代理退保”类别


值得一提的是,近两年来,“全额代理退保”等保险黑产频发,因此,《指引》在失信行为类别中特别增设了“代理退保”类别。


“代理退保”活动,是指个人或团体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代理人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将客户信息提供给职业化第三方从事“代理退保”;


2、以“全额退保”“代理退保维权”等为幌子误导客户,怂恿客户退保并从中获取利益等;


3、参与、教唆、指使、诱导客户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投诉、诬告等。


多起已曝光的“代理退保”案件,直指背后内外勾结套取费用的情况。其中既有利用保险公司招募新人团队的财务补贴,而趁机混入保险公司的新代理人,也有套取保险公司保险投保人信息的已离职代理人。


上述群体组成非法销售保单团伙,以电话、上门等方式,利用“产品升级”“原保单全额退保”等话术游说、诱骗投保人退保,并从中牟利。


记者在日常调查中还了解到,代理退保还有“局中局”。


比如,在诱骗投保人退保后,不法分子还让投保人重新购买新保单,或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其办理“保单贷”用于支付新保单,并将新保单以挂单的形式挂靠在保险公司新入职人员(也是不法团伙成员之一)名下,利用保险公司对新入职人员的新人津贴、业绩奖励等额外补贴制度,骗取保险公司发放的额外奖金补贴。


如何认定失信行为?


那么,如何识别和认定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谁对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负有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诚信管理制度,对执业失信行为实施事前警示教育、事中自查自纠、事后认定、处理以及执业失信行为信息的报送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管理自律规约,并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情况进行自律检查和评估。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当地自律工作实际,开展本区域内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并建立相应机制。


关于执业失信行为如何识别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线索来源。


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自查发现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受理的实名投诉、举报,或者匿名投诉、举报且线索清晰的;保险监管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检查及巡查发现的,或者政府部门、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收到并转办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其他来源。


二是立案调查。


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收到涉及本机构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的线索后,由本单位内部执业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进行识别,若确属涉嫌执业失信行为线索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启动调查取证。


此外,执业失信行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要求有关机构或个人提供相关材料;现场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查阅、复制提取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其他合法调查方式。


试点探索“黑名单”制度


对于最重要的执业失信行为记录的管理及应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管理守则、诚信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保险代理人,如有执业失信行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将报送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信息档案,其内容包括不限于执业失信行为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执业证号码、执业失信行为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审定结果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准确、及时、完整将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报送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其内容包括不限于执业失信行为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执业证号码、执业失信行为基本事实、处理决定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并对其报送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及档案应长期保存。同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及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规范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及程序。


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管理机制。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查询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是其个人诚信执业信息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有效运用到保险代理人管理和诚信评价中。


业内人士认为,《指引》的出台,既是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监管机构《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对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保险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业内人士建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指引》为基础要求,规范保险销售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下一步,将做好《指引》的实践应用工作,积极推动自律标准与监管制度进行衔接,建议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作为其个人诚信执业信息的组成部分,并试点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



编辑:颜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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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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